市司法局:《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》解讀
一、修訂背景
2019年4月20日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13號國務院令,公布《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》,條例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我市2017年10月19日印發的《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則》(南府發〔2017〕34號)有效期也將于2022年10月18日屆滿。為促進依法、民主、科學決策,我市對《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則》進行了及時修訂,有利于進一步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,是市政府依法行政、依法治理的重要體現。
二、修訂過程
根據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,市司法局成立工作專班對《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則》進行修訂。市司法局通過研究《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》《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和中省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起草了《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(征求意見稿)》,廣泛征求各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、市級相關部門(單位)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后修改完善,最終形成《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(送審稿)》,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實施。
三、修訂的主要依據
(一)《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13號)
(二)《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51號)
(三)《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<四川省市縣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規定(試行)>的通知》(川委辦〔2021〕2號)
(四)《中共南充市委辦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<南充市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規定實施細則(試行)>的通知》(南委辦發〔2021〕6號)
四、框架結構
修訂后的《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》共四章五十九條。
第一章總則,共12條,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、目錄管理和應遵循的原則等。
第二章決策程序,分六節,共38條,規定了決策啟動、公眾參與、專家論證、風險評估、合法性審查、集體討論六個決策程序的具體要求。
第三章決策執行與調整,共6條,規定了決策事項的執行、決策后評估及對決策事項的全過程監督。
第四章附則,共3條,規定追責問責、政府工作部門及縣(市、區)政府參照執行及本規則的實施時間。
五、公布實施
《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》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形式向社會公布,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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